关于印发《滨州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校直各单位:
《滨州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滨州学院
2016年12月9日
滨州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发扬求真务实学风,提高师生员工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推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大师生员工应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践行学术道德规范。教师有义务教育学生养成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我校名义进行各种学术活动的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学术道德
第四条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勇于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推动学术事业发展。
第五条树立良好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学术研究中探求真知,忠于真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参与、支持迷信和伪科学活动。
第六条 正确对待学术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相结合,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七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和学术浮躁。
第三章学术规范
第八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自觉规范学术行为。
(二)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执行学校任务或校内任职期间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等主要权益属于学校,在合理期限内,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九条项目研究规范
(一)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签,确需他人代签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二)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三)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提报阶段成果,按时办理结题手续,保持学术信誉。如项目因故终止或延期,必须按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规定提交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终止或延期手续,被追缴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四)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按项目资助(委托)方、有关财务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合法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条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应详加注释。自他人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用他人成果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规范
(一)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二)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署名人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责任,署名首位人员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图书出版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创作类型。
(四)汇编、出版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授权。
(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七)接受合法资助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
(八)实事求是地表述个人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自己。
第十二条学术评价规范
(一)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学术评价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以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应以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为标准。
(三)介绍、评价个人或他人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材料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
第十三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倡导学术批评,推进学术自由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准确理解对方成果为基础,以理服人。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三)文艺作品的创作及评论,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第四章学术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的管理责任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员工广泛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晋级、项目审批、奖励评审和考核评估等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况。对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督促相关责任人妥善解决问题。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通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教职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认定
(一)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未在成果中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由他人代写代创或为他人代写代创;
7.伪造学术经历;
8.违反保密规定;
9.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默许、指使、协助他人进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研究活动等。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2.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4.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学院科学研究学术道德规范》(滨院政〔2009〕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