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马金广发布时间:2017-07-06浏览次数:490

关于印发《滨州学院二级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院(系)、部门,校直各单位:

《滨州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滨州学院委员会

  2017322





滨州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院(系)民主管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依据《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组织制度,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滨州学院二级教代会以院(系)为单位建制。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在院(系)党总支的领导和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院(系)党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与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工代会”)合并召开。届期统一,代表合一,同时开会。

第二章职 权‍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本院(系)行政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院(系)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院(系)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四)审议本院(系)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监督本院(系)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院(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的院(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院(系),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代表人数一般为总人数的40%60%。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成员应保证占一定比例。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为当然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代表以教研室为单位,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代表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关心学校及本院(系)教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

(三)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正确行使代表权利。

第十三条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可以依照《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补选、更换或撤换。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二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列席代表一般是正式代表之外的本院(系)在职干部以及所、室、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本院(系)退(离)休教职工和在本院(系)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六条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代表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院(系)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会议的筹备

第十九条筹备召开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在院(系)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会议代表条件、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代表分组、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二)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总支讨论通过;

(三)征集二级教代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由党总支下发召开二级教代会的通知;

(五)于会前一周将召开二级教代会请示上报学校工会。

第二十条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名单由工会分会提名,院(系)党总支审核,提交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成员一般由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会议,研究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审议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六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案征集、审核、立案和反馈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征集时间。二级教代会召开前发出征集提案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征集内容。围绕本院(系)教学、科研、管理、师资队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其它重大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格式。包含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三部分,要求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经三名以上(含三名)代表附议后方可进入提案审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院(系)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格式要求。

第二十九条 立案。审核合格的提案,本院(系)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

第三十条办理。立案的提案经本院(系)党总支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承办科室或承办人。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填写处理意见,并限期予以落实,届时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没有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的建议予以回复。

第三十一条 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办结的提案表交本院(系)工会分会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等情况应在下一次二级教代会全体会议上报告。

第七章预备会议

第三十三条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全体代表参加。

第三十四条 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二级教代会会议议题;

(四)通过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大会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三十六条二级教代会全体会议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

第三十七条 大会由执行主席主持。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院(系)行政工作总结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师资队伍建设、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二)听取提案办理和提案征集情况汇报;

(三)分组就会议报告、议案等进行讨论、审议;

(四)主席团听取各代表组汇报意见,审议要通过的报告、议案等决议;

(五)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等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大会表决根据需要,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和选举须经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经二级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二级教代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九章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工会分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工会分会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管理二级教代会档案;

(四)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向院(系)党政汇报、沟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

(六)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三条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四条二级教代会会议经费由院(系)行政开支,列入每年行政经费预算。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校党委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属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