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11-15浏览次数:468

关于印发《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系(院、部)、部门:

《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第二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二届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滨州学院委员会

20141121

 

 

 

 

 

 

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一起召开。届期统一;代表合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同时开会(两会在同一段期间里召开,同时筹备,同一幅会标,同一个预备会,同一个主席团)。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不超过20%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成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议事能力,关心学校发展,积极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建言献策;

(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群众威信高。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系(院、部)、部门为单位,由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如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应撤销代表资格;由其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获准后,造成的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报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批准备案,确立其代表资格。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原选举单位不再补选。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与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宜、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及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大会主席团),主持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常设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以系(院、部)部门或相近学科的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由所在代表团代表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大会主席团(常设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代表选举,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召集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行,解释权归学校工会。《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内容若与上级规定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