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学院工会委员会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基层分会:
《滨州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学校第二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二届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滨州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委员会建设,规范工会委员会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全校教职工自愿结合参加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纽带。
第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努力搞好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作活力,认真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四项职能。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和发展,为推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
第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把工会办成教职工信赖的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方案的制定;
(四)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配合学校党委、行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六)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以师德建设为重点的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七)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会员对工会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事关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八)协助学校搞好教职工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督促学校做好教职工劳保、福利工作;
(九)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十一)加强学校基层分会建设,接收新会员,对工会基层干部和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设福利、文体、妇女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学校工会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干部,负责工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基层分会。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权利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系(院、部)、部门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不超过20%。会员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调离学校或退休的会员,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会员代表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由会员自愿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对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代表教职工群众,监督学校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决定有关学校重大决策和教职工切身利益时,工会委员会应积极参加调研,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的改革、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教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或工作改进措施,发动教职工贯彻实施。
第五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负责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各个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处理好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保证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工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主要用于工会干部培训、职工集体福利、职工教育及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支出,并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广大会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的财产、经费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内容若与上级规定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解释权归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