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学院工会基层分会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基层分会:
《滨州学院工会基层分会工作条例》已经学校第二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二届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滨州学院工会基层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滨州学院工会基层分会(以下简称基层分会)是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组织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加强基层分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分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学校工会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基层分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以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条 基层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基层分会的基本任务:
(一)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发展,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教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二)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配合本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和行政,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群众性活动,宣传先进事迹和经验,推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四)重视和加强青年教职工培养工作,深入了解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根据青年教师特点开展活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解决他们的困难;
(五)参与本单位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关心教职工生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体生活;
(七)关心教职工工作条件的改善,维护他们的安全和健康,监督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
(八)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教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
(九)抓好基层分会建设,发挥其作用。做好收缴会费、接收新会员、接转会员关系等会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成员
第六条 基层分会机构设置。根据党、政组织的建制,凡单位会员在25人以上的系(院、部)、部门,可组建基层分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系(院、部),按照文理科或办公地点就近原则组建系(院、部)联合分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党政部门、教辅单位、科研院所,按照职能相近、办公地点就近原则组建机关联合分会。女会员10人以上的基层分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根据需要,各基层分会可召开会员大会。
第七条 按期选举基层分会委员会。基层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提前或延期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方可提前或延期进行。
第八条 基层分会委员会成员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开拓精神的会员担任。
基层分会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席1人。分会主席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的副处级干部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设福利、组宣、文体、女工委员等。
第九条 基层分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讨论和研究以下问题:
(一)贯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贯彻执行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学校工会委员会有关决议,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活动;
(二)向会员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向党总支(直属支部)、学校工会委员会呈请的重要工作的请示、报告;
(三)基层分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所在单位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和监督事宜;
(五)向所在单位提出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分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基层分会要建设一支热爱工会工作、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基层分会与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关系
第十一条 基层分会接受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贯彻执行党总支(直属支部)有关决议,定期向党总支(直属支部)汇报以下工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层分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基层分会换届选举的方案;
(三)基层分会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和配备;
(四)基层分会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
(五)基层分会贯彻执行学校工会委员会指示、决议的实施意见。
第五章 基层分会与系(院、部)、部门行政的关系
第十二条 基层分会要支持、配合所在单位行政的工作,组织发动教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益和质量,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基层分会代表教职工监督所在单位行政正确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所在单位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基层分会委员会要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