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11-15浏览次数:312

关于印发《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分会:

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已经学校第二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二届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41128

 

 

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滨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制度,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推进“双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代会”提案是“双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双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单位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与和谐稳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双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双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连选连任;届内委员如需调整,须经大会常设主席团确认。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协调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三)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座谈交流或实地考察

(五)向“双代会”报告提案的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六)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必须在每次大会召开之前举行全体会议,进行提案审查,研究提案办理情况,准备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和提出

第八条  “双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需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九条  提案“双代会”一名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名以上(含三名)正式代表签字附议后方可进入提案审查程序

第十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一事一案,用电脑打印或用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

第十一条  提案格式:

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措施或建议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名称,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时间:

每届(次)“双代会”召开之前,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代表征集提案。征集提案的起止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三条  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按时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各代表团提交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并进行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

(三)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不合格的提案,不予立案;

(四)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五)凡未予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转请有关方面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本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三)学校职权和“双代会”职权范围之外的;

(四)纯属个人具体问题的;

(五)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问题的;

(六)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以及按法律程序应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起诉或申诉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提案进行分类并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学校分管领导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处理意见,召开专门会议将提案送交相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重视“双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做到领导全面负责,专人具体负责,健全相关制度,严格办理程序。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主动征询提案人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最后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人。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有条件立即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向提案人解释清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两个月内,须向提案人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同时将答复告知提案工作委员会。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由学校工会将提案办理情况印发给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团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不满意,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责成承办单位再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下届(次)“双代会”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办法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办法经学校“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