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实现我校合格、强校、名校“三步走”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列支。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下列问题,由院长颁布施行:
1、岗位责任制方案;
2、教职工奖惩办法;
3、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2、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教职工响应党委的号召,发挥主人翁精神,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院)、部门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我校正式教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效明显;
3、关心学校的发展建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三)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如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因工作原因调离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应予注销,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提案需经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然后交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五)因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群众说明教代会的意图,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他们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秘书长负责大会组织工作。
(一)凡教职工大会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负责干部、教师代表等;
(三)主席团成员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五)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充分反映广大代表的意志。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以系(院)、部门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正副团长。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提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各代表团和各专门委员会,要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