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工会委员会建设,规范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全校教职工自愿结合参加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重要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依照工会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努力搞好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作活力,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基本社会职能。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在实施合格、强校、名校“三步走”战略的进程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教职工,一切依靠教职工,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把工会办成教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定,开展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4、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做好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5、配合学校党委、行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6、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办好工会文化、体育事业,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以师德建设为重点的丰富多彩的活动。
7、协助学校搞好教职工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督促学校做好教职工劳保、福利工作。
8、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10、加强学校系(院)、部门基层分工会及工会小组建设,接收新会员,及时对工会基层干部和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工会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度,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分别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等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设办公室、宣教部、女工部和经费审查、福利、文体、女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学校工会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干部,负责工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系(院)、部门基层分工会。系(院)、部门基层分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系(院)、部门工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权力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系(院)、部门基层分工会为单位 ,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会员总数的15-20%确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一届。调离学校或退休的会员,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会员代表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各级工会委员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第十二条 建立由会员自愿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和生活互助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和生活互助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会员对于工会工作的意见;事关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必须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对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带领和动员广大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十八条 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工会应参加调研,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工会负责人经教代会选举参加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的各个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好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保证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作为学校工会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用人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