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工会基层分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1-02浏览次数:335

第一章    

 

第一条  滨州学院工会基层分会(以下简称基层分会)是学校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组织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工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加强基层分会建设,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分会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校工会和所在单位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和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基层分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以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四条  基层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基层分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基层分会的基本任务

(一)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同时,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教职工进行理想信念、民主法制、社会道德等教育。

(二)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配合各单位党总支(支部)和行政,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群众性活动,宣传先进事迹和经验,推动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基层分会是学校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党政开好教代会,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四)重视和加强青年教职工培养工作,要深入了解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根据青年特点开展活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解决他们的困难。

(五)参与本单位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的生活,积极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

(六)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体生活。

(七)关心教职工工作条件的改善,维护他们的安全和健康,监督行政对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

(八)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教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

(九)抓好工会小组建设,发挥其作用。做好收缴会费、接收新会员、接转会员关系等会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基层分会委员会

 

第六条  基层分会会员在50人以下的可召开会员大会,50人以上(含50)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分会的权力机构,必须按规定召开。出席基层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须从会员中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基层分会机构设置。根据党、政组织的建制,凡单位会员在40人以上的系(院)、部门,可组建基层分会;会员人数不足40人的系(院),按照文理科或办公地点就近的原则组建系(院)联合分会;会员人数不足40人的党政部门、教辅单位、科研院所,按照职能相近、办公地点就近、便于组织和开展各种活动的原则组建机关联合分会。

第八条  按期选举基层分会委员会。基层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提前或延期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工会批准,方可提前或延期进行。基层分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换届选举时,上一届基层分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九条  基层分会委员会成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开拓精神的会员担任,同时兼顾职业、年龄结构和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   

基层分会委员会由35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会员在100人以上的可增设副主席一人。分会主席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的科级干部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设福利、组宣、文体、女工委员等。

第十条  基层分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基层分会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2次会议讨论和研究以下问题:

(一)贯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贯彻执行党总支(支部)和校工会有关决议,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活动;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向党总支(支部)、校工会呈请的重要工作的请示、报告;

(三)基层分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二级教代会、系()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事宜;

(五)需向系(院)、部门行政提出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建议和意见;

(六)会员的会籍管理;

(七)其他需要分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加强工会小组建设,工会小组长的改选同基层分会委员会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基层分会要建设一支热爱工会工作、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基层分会与党总支(支部)的关系

 

第十三条  基层分会接受所在单位党总支(支部)的领导,贯彻执行党总支(支部)有关决议,定期向党总支(支部)汇报以下工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一)基层分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基层分会换届选举的方案;

(三)基层分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的调整和配备;

(四)基层分会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

(五)基层分会贯彻执行上级工会指示、决议的实施意见。

 

第五章  基层分会与系(院)、部门行政的关系

 

第十四条  基层分会要支持、配合所在单位行政的工作,组织发动教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益和质量,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基层分会代表教职工监督所在单位行政正确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坚持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对所在单位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基层分会委员会要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